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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质检总局|要求落实检验认证机构质量连带责任

    更新时间:2017-05-09    点击次数:5421次    编辑:网站管理员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官网发布《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产品全面质量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落实检验认证机构质量连带责任。
  《意见》要求落实检验认证机构质量连带责任。具体如下:
  要推动建立检验认证机构对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制度,提高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要加强检验认证机构分类监管,督促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完善检验认证基本规范,有效控制检验认证过程。
  要督促建立检验检测报告核查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及时处理,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真实完整,经得起比对核查。
  要督促建立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要督促认证机构加大企业检查及获证后跟踪检查力度,对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情形的,及时采取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等措施。
原文如下:
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产品全面质量监管的意见
国质检监〔2017〕20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近年来,质检系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实现了产品质量安全总体形势平稳向好。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品质量安全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挑战,在供需错配、产能过剩、成本上升、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少数企业铤而走险,出现低价低质竞争、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质量违法行为。近期,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要批示,强调放管结合、并重,只放不管必有后患,要求加强全面质量监管。质检部门作为质量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中央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一手抓全面提高质量,一手抓加强全面质量监管,坚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现就加强产品全面质量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放管结合,实现监管对象全覆盖  
  (一)对保留行政审批的产品,强化全过程监管。要结合“放管服”改革,在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同时,严格行政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许可条件,严格审批环节要求,严格法定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证后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对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能保证质量安全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要按照规定坚决落实退出机制,依法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 
  (二)对下放审批权限的产品,强化审批监管承接。要有序推进审批权限的下放和承接工作,确保各个环节落到实处。要明确下放产品范围,对照清单逐项下放到位。要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明确技术指标和管理规范,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要落实后续监管,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避免只接权力、不接责任。要组织对审批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加强承接机构能力建设,确保下放产品接得住、管得严。 
  (三)对转变准入方式的产品,强化制度转换衔接。对转成CCC认证等制度管理的产品,要建立对接机制,制定衔接方案,扎实有序推进制度转换。要抓紧制定转换后的管理规范和技术规则,明确过渡期管理要求,确保平稳过渡。要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宣贯,引导企业正确认识两种制度的转换。要严格落实发证机构的后续监督责任,确保转而不乱、转而有序。要加强对准入制度调整后产品质量状况的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方式。 
  (四)对非行政审批的产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突出风险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分类监管、企业巡查、飞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监管措施,对质量安全风险较高的产品和企业,保持严查严管态势,保证监管到位。特别是对取消许可管理的产品,禁止搞变相审批,切实转变监管理念,推动监管方式从规范主体资格向规范主体活动转变,从重条件审批向严监管行为转变。 
  (五)对监管资源不足的问题,强化改革创新。要突出问题导向,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举措,着力解决监管资源与监管任务不匹配的问题,实现全面有效监管。要创新质量信息公共服务机制,增加质量信息供给,减少市场信息不对称。要大力推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探索建立第三方质量安全评价制度,以市场机制倒逼质量提升。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等改革要求,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二、坚持严字当头,形成全链条监管体系  
  (六)严格实施风险分析。要全面建立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研判、风险预警和风险快速处置机制,构建基于风险管理的闭环监管模式,及时发现问题,实现精准监管。要建立健全风险信息监测网络,在社区、乡镇、学校、医院、口岸等推进建设风险信息监测点,完善产品伤害监测机制,不断扩大监测范围。要推广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汇集和整合政产学研检各类质量信息资源,实现海量信息的“聚类分析”。要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和风险快速预警系统,推动风险预警自动化、智能化。要用好缺陷召回、排查整治、对外通报等手段,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七)严格监督抽查和检验检疫。要认真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关于“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的要求,不断加大抽查力度,增加抽查经费,扩大抽查覆盖面,特别是要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对问题产品加大抽查频次。要集中统一用好监督抽查手段,加快解决监督抽查“政出多门”“数出多头”问题。要强化过程管理,大力推行抽检分离、全程可视化监控和盲样检测,严格承检工作质量考核。要强化抽查结果公布和不合格产品后处理,督促企业抓好整改提高。要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突出健康、安全、节能、环保、贸易欺诈项目,加大目录外进出口商品抽查力度。要加强对被采信机构的管理。要深入开展“口岸天平”行动,加强进境高风险产品质量监管,严格落实检疫准入、注册登记、装运前检验、活动物等的境外预检、口岸到货检验检疫、活动物入境隔离检疫、检疫处理和后续监督管理等措施。 
  (八)严格执法打假。要持续开展维护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的“清风行动”,组织开展“质检利剑”行动,重拳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始终保持执法打假高压态势。要聚焦国外反映强烈、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质量安全事故频发的重点产品,开展专项执法打假。要聚焦质量违法行为易发、高发的重点地区,全力推进区域集中整治。要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产品质量违法线索的搜集,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对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行为,要加强执法查处。要建立健全大案要案督办制度,严查彻办大案要案,对于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要完善执法工作程序规范,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严格限定和规范行使裁量权。要组织对行政处罚后企业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九)严格处置突发事件。要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规范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和要求。要按照预案要求,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实战能力。要提高应急处置主动性,发生突发事件后,第一时间启动预案,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向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有效控制事态发展。要充分发挥1236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的作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信息化水平。要及时总结应急处置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处置能力和水平。要主动接受媒体监督,理性面对各种报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实事求是、科学有效地引导舆论导向。 
  三、坚持协同联动,建立全方位监管机制 
  (十)推进内外协同监管。要推进统一国内和进出口产品质量监管规划,建立监管协调机制,提高内外销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一致性。要建立进出口商品与国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定期通报共享机制,强化风险监测和风险预警的协调机制,及时发现、解决共性问题,提高风险消减和处置效果。要加强国内外标准比对分析,推动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要加强进口商品与国内产品监督抽查、执法打假等工作统筹,形成监管叠加效应。要协调实施国内电商、跨境电商监管机制,共同培育“品质电商”,全面净化网购环境。 
  (十一)推进上下协同监管。要加强上下联动,凝聚全系统力量,做到目标同向、工作同步,形成监管强大合力。要加快融合各个层级的业务信息,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要建立健全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联动机制,做到抽查企业和产品科学分布,抽查结果系统共享。要加强风险监测工作统筹,统一风险评估、风险预警。要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上下联动执法机制,深入开展联合执法。要采取建立台账、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蹲点督办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着力解决重大决策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的问题,确保政令畅通。 
  (十二)推进部门协同监管。要推动建立地方政府领导下的部门质量监管协同机制,完善部门间信息互通、抽检互认、监管互助机制,实现一个部门发现、其他部门共同跟进处理。要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加快建立质量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制度,加快研究并制定联合惩戒对象相关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及时通报惩戒效果。要加强部门间执法协作,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要健全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开展联合执法。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十三)推进区域协同监管。要针对产品生产区域化和流通全域化的特点,加强跨区域监管协作,特别是对于上下游产品质量关联度较高的产业,以及同一产业的不同聚集区,要积极开展区域联动监管。要针对质量违法行为跨区域、链条化的特点,加强区域间执法协作,建立跨区域联席会议、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联合办案以及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制度,完善线索发现、源头追溯、属地查处机制。要加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执法打假协作网建设,建立健全电商产品质量监管和执法打假区域协同机制。要用好中国电子检验检疫(e-CIQ)系统,推进构建口岸属地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协调联动、统一高效的一体化工作机制。要结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泛珠三角区域等深入开展质量监管区域合作,总结经验,适时向全国推广。 
  四、坚持群防群治,构建全社会共治格局  
  (十四)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要督促企业建立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质量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落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首负责任制,严格实施企业岗位质量规范与质量考核制度,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要引导企业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推广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方法,鼓励龙头企业开展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质量帮扶活动,推动全生产链条质量管理水平协同提升。要督促企业健全质量追溯体系,履行出厂检验、质量担保、售后服务、缺陷召回等法定义务,落实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理制度,依法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落实质检监管责任。各级质检部门要强化质量主管部门的责任意识和责任担当,有力解决不能为、不想为、不敢为的现象,依法履职尽责。要全面从严治检,坚决防止利用职权,以权谋私、以“检”牟利、吃拿卡要等行为。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决查处监管失职渎职行为,持续形成反腐倡廉的高压态势。要完善激励和问责机制,以奖惩分明促勤政有为,树立质检为民的良好形象。 
  (十六)落实用户单位质量验收把关责任。要推动电力、交通、建筑、大宗散货等重点领域用户单位,特别是重点工程和大额采购部门,完善产品采购质量把关制度,突出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推行第三方验货检验和重点产品监造模式。要引导用户单位完善招标采购模式,将招标采购产品的标准技术条件和质量安全要求纳入合同文本予以监督。用户单位发现产品质量突出问题的,应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支持用户单位借助质检技术机构专业优势,做好产品质量管控,打造精品工程和保障安全生产。 
  (十七)落实检验认证机构质量连带责任。要推动建立检验认证机构对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制度,提高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的有效性和公信力。要加强检验认证机构分类监管,督促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完善检验认证基本规范,有效控制检验认证过程。要督促建立检验检测报告核查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及时处理,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真实完整,经得起比对核查。要督促建立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要督促认证机构加大企业检查及获证后跟踪检查力度,对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情形的,及时采取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等措施。 
  (十八)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责任。要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突出地方政府在抓质量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在对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中,要加大质量工作的权重。要用好地方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制度,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实行考核结果“一票否决”。对主流媒体曝光、连续两年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较高、质量问题反响强烈、质量违法行为较多的区域,经调查属实的,要通报当地政府实施集中整治。对整治不力的地区,要敢于“亮牌吹哨”,采取约谈主要负责人、挂牌督办、发稽查建议书、暂停进境指定口岸资质直至取消相关业务等方式,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整改措施。 
  (十九)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质量监管。要强化社会组织自治功能,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质量监管的工作机制,鼓励社会组织搜集质量违法线索,挖掘质量违法“潜规则”。要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作用,加强对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大力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调动消费者监督质量的积极性。要发挥新闻媒体正面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营造扶优治劣的良好氛围。 
  五、坚持夯实基础,落实全要素监管保障  
  (二十)加强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要推动完善严惩重处产品质量、国门生物安全等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着力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要加快推动产品质量法修订进程,推动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等制度,推动修订完善刑法有关产品质量犯罪的条款及相关司法解释,加大处罚力度,完善定罪量刑标准。要全面清理涉及产品质量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改革发展需要,“立改废”一批法律法规,制定完善一批配套制度。要推进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提高安全底线要求,扩大标准覆盖面,解决标准不统一、标准缺失、标准约束力不够等问题。要加强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检查,不断改进执法和标准化工作。 
  (二十一)加强质量监管信息化建设。要大力推行“互联网+质检”,将信息化建设列入一把手工程,加大投入,以信息化驱动质量监管工作现代化,推动全国质量监管业务集中统一、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要完善和运用好中国电子检验检疫(e-CIQ)主干系统,充分挖掘主干系统的功能,梳理集成现有业务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与中国电子检验检疫(e-CIQ)主干系统的互联互通。要加快质量技术监督业务信息化,加强顶层设计,统建共用各项业务系统,搭建联通全国质监的业务信息化系统。要依托总局综合行政管理系统,推动中国电子检验检疫(e-CIQ)主干系统和质监业务信息化系统的互联互通。要研究开发“掌上质检”系统,加强与消费者的互动。 
  (二十二)加强基层质量监管力量建设。要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质量监管工作机制。各级质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别是基层监管部门,要把质量监管摆在核心位置,合理配备和充实质量监管人员,确保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相匹配。要广泛开展基层监管人员实务操作业务培训,提高基层依法履职的能力。要健全质量监管经费保障机制,争取将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执法打假等费用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规模速度和产业发展实际,争取逐年增加经费投入。 
  加强全面质量监管事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人民群众福祉。全系统要高度重视、精心谋划,把加强全面质量监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分解任务,细化要求,落实责任到人。要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经费保障,及时掌握和研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指导,鼓励探索。要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严格考核奖惩。 
质检总局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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