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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公开2020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情况

    更新时间:2021-02-08    点击次数:3767次    编辑:宣传部

近日,生态环境部门户网站“曝光台”向社会公开了2020年第四季度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焚烧厂)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情况。


自2020年1月2日起,生态环境部向社会公开全国焚烧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等5项常规大气污染物和焚烧炉炉膛温度(简称炉温)的自动监测数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国已有494家焚烧厂通过生态环境部建立的统一平台向社会主动公开自动监测数据,全国焚烧厂5项常规污染物日均值和炉温达标率(1日内5分钟均值炉温不达标不超5次)均为99.9%,其中2020年第四季度,全国焚烧厂5项常规污染物日均值达标率为100%;炉温达标率为99.9%,1家焚烧厂炉温不达标。


2020年第四季度4家焚烧厂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情况如下:

 

一、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鑫和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


我部重点排污单位超标异常督办调度平台显示,2020年第四季度,该焚烧厂累计标记“CEMS维护”时间为32.2小时,超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CEMS维护”每季度不得超过30小时的规定。经核实,该焚烧厂违反《管理规定》第三条,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规定,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灵石分局对该焚烧厂处以3万元罚款。


二、江西省江西瑞金爱思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焚烧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号焚烧炉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烟气流速数据与手工监测数据相比误差为-47.7%,远超《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相对误差±10%的要求。该焚烧厂违反《管理规定》第三条,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规定,2020年11月23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三、陕西省榆林市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我部重点排污单位超标异常督办调度平台显示,2020年12月18日,该焚烧厂炉温5分钟均值不达标15次。经核实,该焚烧厂违反《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认定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榆林市生态环境局横山分局对该焚烧厂处以8万元罚款。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焚烧厂现场检查,发现该焚烧厂标记“停炉”时间与实际不符。该焚烧厂违反《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原则及《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规定,2020年10月21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做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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