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我国环境监测监督机制的全面性与客观性
更新时间:2016-11-03 点击次数:5380次 编辑:网站管理员
10月26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这次普查一方面有利于获得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客观全面的数据资料,在顶层政策设计层面为今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战略提供客观依据;从“整体化与精准化”角度实现“十三五”规划提出的“加快改善生态环境”目标。
作为新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之后的首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此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也将为新时期我国环境法治工作提供新的任务与目标,从“整体化与精准化”角度发挥环境法治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价值。
这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意义毋庸多言,如何确保普查工作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却是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前不久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环境监测站被曝出的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环境数据真实性的担忧。
据有关部门统计,仅2015年,全国共发现2658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存在不正常运行、弄虚作假等问题,有17省区市立案78起。新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后,地方各级政府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检测负责,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也对地方各级政府提出了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标准。
由于部分地区长期坚持“经济发展优先”的发展理念,致使该地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环境系统受到严重破坏,短期内难以实现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的环境保护目标。而为了造成本地生态环境良好的表象,提升自身环境保护“政绩”,部分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便通过编造、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手段破坏国家正常的环境监测工作。
此外,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严格的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法律责任,但是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多发也反映了相关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淡薄,为了短期的“利益”而触犯法律。
客观真实的环境监测数据不仅为我国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客观数据资料,而且也是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重要依据。所以,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一方面为我国制定环境政策、法律提供了虚假环境监测数据,造成我国环境保护的资源浪费和效果偏差。
另一方面,环境监测工作作为相关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则会损害政府及环境保护部门的威信与形象,降低公众对其的信任与支持,进而影响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展开。今后应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可试行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首先,提升环境监测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虽然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法律责任已有明确,但是由于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多发,使法律往往成为了事后惩治性的手段,并且难以弥补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如能提升环境监测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则可使法律的威慑性和预防性价值得以发挥,进而从事前预防层面遏止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进一步降低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产生的损害。
其次,提升环境监测工作的透明度。随着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公众参与原则以及《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颁布实施,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包括环境监测工作的权利被法律所明确。为了应对政府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可在法律范围内使各地环境监测行政机关、企业、公众等社会主体通过互联网向专门的环境监测数据库提供他们监测获得的相关数据,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提升政府环境监测数据的可靠性与客观性。
最后,完善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机制。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的特征,难以在短时间内直接发现,而目前我国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尚未形成具有针对性、全面性的监督机制。形成完善的环境监测工作监督机制,把公众、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纳入到监督主体范围中。同时,作为与公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的环境行政行为,今后相关行政机关的环境监测工作也应当依法通过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进而实现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监督机制的全面性与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