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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局长谈 | 流域统筹 分类施策 科学推进入河入海排污口长效监管

    更新时间:2023-02-02    点击次数:1333次    编辑:宣传部

党的二十大报告紧密围绕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对新时代新征程生态文明建设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提出重点任务举措,为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是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的有力抓手和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改善河湖海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具有重要作用。


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是唯一一个既涉及海域又涉及国境边界河湖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近年来在排污口流域统筹、陆海联动、分类监管等方面积极开展探索实践。从已开展的工作情况看,部分河湖排污口布设密集、类型多样、底数不清、主体不明、“微容量、重负荷”问题突出,亟需严格规范管理,通过流域统筹、分类施策,科学推进长效监管。


一、充分认识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将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划转至生态环境部,并组建成立七个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流域海域局),打通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有利于水陆统筹、以水定岸。针对排污口监管存在的“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于2022年出台《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生态环境部、水利部于近期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各项任务要求,为科学推进排污口长效监管描绘了路线图、确定了任务时间表。流域海域局和各地要充分认识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落实《实施意见》和《通知》提出的工作要求,加强流域统筹、分类施策,做到排污口设置有审批、整治依规划、排污严监管、信息能互通,为持续改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奠定坚实基础。


二、深刻把握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的工作要求


《实施意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改革方向,从总体要求、排查溯源、分类整治、监督管理、支撑保障五个方面提出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目标任务,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通知》从制定方案、排查整治、审批备案、加强监管及信息化建设五个方面对贯彻落实《实施意见》进行系统部署,并要求各地及时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注重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排污口监督管理效能。


贯彻落实上述要求,建立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过程中应重点把握以下三方面。一是各方责任要明晰。要按照《实施意见》提出的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工作机制要求开展排污口溯源分析,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监管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等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二是设置布局要合理。要通过分类整治,从集中攻克老百姓身边的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出发,按照《实施意见》要求“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以流域为单元优化排污口设置布局。三是监督管理要规范。要严格按照配套管理文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环境执法,做好信息报送和数据共享,建立联动协作机制。


三、科学推进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的具体举措


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建立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应逐步健全流域统筹监督与地方落实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通过以下举措建立规划齐备、制度健全、权责明确、协调联动的排污口长效监管体系,推进排污口优化布局,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


一是超前规划,引领排污口长效监管。为加强流域统筹,做好规划引领,流域海域局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制定流域排污口布局规划或指导意见。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等规划区划,应充分考虑流域排污口布局规划或指导意见管控要求,以流域为单元进一步明确排污口布设方案。此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推进入河排污口优化布局。


二是健全制度,规范排污口长效监管。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分阶段工作目标,确定排查监测溯源整治、设置审批备案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等重点工作任务时间表、路线图,细化分工,压实责任。针对现有的不规范排污口存量较多、日常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流域海域局要加大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并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相关工作考核。


三是分类分级,推进排污口长效监管。排污口涉及生产、生活等各方面,类型多样,问题复杂,有些还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和群众切身利益,监管工作难度大。针对不同类型排污口,首先要通过排查溯源,摸清污染物从产生到入河入海排放全过程,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治理,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排污口分类精准整治和规范化管理。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中,严格遵循设置审批权限范围和“放管服”要求实行分级审批。在规范化整治过程中,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采用“立行立改”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解决排污口监管历史遗留问题。


四是联动共管,保障排污口长效监管。排污口监管涵盖工业、生活、农业等多个领域。推进排污口长效监管应加强排污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合力构建排污口监测监控体系。通过“市县自查—省级核查—流域海域局抽查”监管模式,实施流域统筹与地方落实相结合、水污染防治与水安全防护相结合、排污口监管与排污许可管理相结合的多层次、多领域联动共管制度。在流域与地方协作中,流域海域局加强流域统筹监督,科学指导地方规范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紧盯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地区和排查整治滞后地区任务完成进度,推动规范整治。形成流域海域局侧重布局规划、重点监督、协调指导,地方政府侧重排查整治、日常监管、基础保障的工作合力。在部门合作中,通过多层次平台强化与水利、住建、农业等部门和单位协作,防止入河排污口设置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加强城乡面源污染防控。在内部联动中,建立入河入海排污口与排污许可联动管理机制,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联动和信息共享。


建立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任务艰巨、意义重大,是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和《通知》的重要工作,也是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的有力举措。流域海域局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监督职能,加强流域统筹,着力推进排污口监管体系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助力流域海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作者:生态环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分党组书记、局长  袁道凌



供稿 |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

编辑 | 宋祥

审校 | 尚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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